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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︱定兴法院:买受人占有车辆是否构成善意取得
  发布时间:2023-08-21 17:04:17 打印 字号: | |

  定兴法院 (定兴法院) 

案情:被告张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,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北京某有限公司,现该公司请求被告张某某将该车予以返还。


分歧:在庭审中,对于被告张某某取得该车辆是否为善意取得,双方当事人产生了争议。




法官说法:善意取得,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,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,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处于善意,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,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,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;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      

在本案中,被告张某某在买卖涉案车辆时明知道出卖方不是登记车主,并且接受不办理车辆过户登记,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入该车辆,故被告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,张某某取得该车辆的行为系无权占有,遂判决被告张某某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告方公司。

在此,也提醒大家在购买不动产或者大额动产(例如车辆)过程中,切忌贪图小便宜,重点审查所有权登记证书,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,否则构成无权占有,不但要返还财产,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

 
责任编辑:政治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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